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是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国各民族青少年作家、编辑、记者等自愿组合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联系广大青少年作家和青少年文学爱好者、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繁荣我国青少年文学事业、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青少年作家和青少年文学爱好者,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学习和不懈地奋斗。
第三条 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组织青少年作家学习、创作、交流、研讨,提高文学创作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帮助青少年作家深入生活,扩大视野,到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文学前辈的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六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积极帮助会员发表和出版作品。
会 员(请务必参照入会须知)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或从事社会、校园文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会理事会有权向本会推荐会员。
会员的基本条件(请务必参照入会须知)为: 1、年龄在45岁以内;理事会理事、分会主席、副主席,本会副主席可适当延长,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2、正式出版过著作(含长篇小说、诗歌、散文、童话、新闻评论、文学评论和个人作品集等);
3、或正式发表过作品1篇以上(含新闻评论);
4、或在国家级文学比赛、新闻采写活动中获得过奖励;
5、省级以上(含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文联、记协部门推荐的青少年作家、记者、小记者;
6、在专业新闻工作部门、文学社团有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的领导及组织工作者,以组织工作者身份加入,参照上述条件。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对各分会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分会接受本会的委托,可以在当地开展有利于会员学习、创作、交流的活动。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开展活动的方针; 2、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各分会理事会理事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主席、 副主席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批准。
各分会主席为本会理事会当然理事;各分会主席在创作成绩上必须符合会员条件的第二条。受条件限制分会不能产生主席人选时,由副主席负责分会日常工作。考虑到本会会员大多是在校学生,集中活动有一定难度的实际情况,特殊情况下本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指定分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第十四条 本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3-7人、理事若干人。各分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兼秘书长3人,其中1人兼任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组织部、宣传部、活动部。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1人、顾问委员会委员若干人。具体人选由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推举或聘请。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文化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企业赞助。 四、北京作协支持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大会。 (2008年05月3日筹委会原则通过) (责任编辑:) |
